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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民字第4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潘跃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跃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421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潘跃兵身份证:×××5030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横商初字第0048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潘跃兵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潘跃兵名下有房产(潘跃兵所有的坐落在东阳市东阳江镇上陈村下潘的房产(权证号码为:东房权证东阳江字第××号))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潘跃兵所有的坐落在东阳市东阳江镇上陈村下潘的房产(权证号码为:东房权证东阳江字第××号))。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胡航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