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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1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雷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雷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14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雷某,男,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020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2515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雷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督促,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0206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执行员 朱 江 平执行员 方   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