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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刑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夏亚会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xx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丽刑初字第655号公诉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xx,无职业。2012年3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3月1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丽检公诉刑诉(2015)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x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秀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16日12时许,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民警在位于天津市河西区紫金山路澳龙花园2号楼8门对面地下室其住所内,将被告人夏xx抓获。民警在其住所的卧室内查获白色塑料自封袋包装的毒品可疑物3小袋,重量总计为14.49克。经鉴定,其中2小袋毒品可疑物,净重13.21克,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1小袋毒品可疑物,净重1.28克,含有氯胺酮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夏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扣押清单及毒品收缴收据、称重报告、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的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出具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xx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3.21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夏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夏xx另持有其他毒品,且其因吸毒被处罚,后不思悔改,可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x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2016年12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二、随案移送酒精灯一个、冰壶一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宝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陆速录员  黄维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