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辛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魏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辛刑初字第10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2014年12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26日经辛集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辛集市人民检察院以冀辛检公诉刑诉(201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支前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初,被告人魏某在辛集市支家方碑村西一处厂房内组织游戏机机赌博窝点,其中设置“百家乐”赌博机26台,捕鱼机一台,并组织20余人参与赌博,查获赌资6500元。被告人魏某于2014年12月18日投案。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本庭宣读并出示了如下证据: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租房协议、辛集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户籍证明、侦查说明。2、证人刘某甲、罗某、剧某、牛某、张某甲、贾某甲、王某甲、刘某乙、岳某、张某乙、张某丙、黄某、闫某、李某、雷某、王某乙、陈某甲、卓某、徐某、贾某乙、刘某丙、张某丁、候某、杨某、盖某、陈某乙证言。3、被告人魏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应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初,被告人魏某在辛集市支家方碑村西一处厂房内,设置“百家乐”赌博机26台,捕鱼机一台,雇佣服务人员,并组织20余人参与赌博,查获赌资6500元,被告人魏某于2014年12月18日投案。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12月18日12时许,匿名报警,在辛集市某村西一处厂房内,有一家利用“百家乐”赌博的窝点,2014年12月19日,辛集市公安局决定对魏某开设赌场案立案侦查。2、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12月18日19时,被告人魏某主动到辛集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3、接受证据清单、租房协议证实,2014年11月份,魏某与刘某甲签订租房协议。4、被告人的魏某供述证实,2014年12月初,他在辛集某村村西公园南面找到了一处闲置的厂房,对厂房内进行布置,设置了2组26台“百家乐”机,还有一台打捕鱼机,后来雇了4名女服务员负责上分,还有2名负责做饭。从12月13日开始经营,约有20多人参赌,都是人带人来的。客人来玩时,他们给钱后给他们上分,在游戏里赢得的分数越高赚的钱越多,都是现金交易。百家乐是1元1分,捕鱼机是100元10000分。他是该游戏厅的老板,负责游戏厅内部全部事宜。5、证人刘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0号,魏某找到他说要租他的库房(支家方碑村西),当时看了看,后来商定一个月租金3000多元,给了他一个月的租金,他就给了魏某钥匙,后来过了20天,他就又给了一个月的租金说继续租,他们有房屋出租协议,提供给你们复印件。6、证人罗某证言证实,2014年12月初,通过朋友来到辛集市区姓魏的开的游戏厅,他负责打扫卫生,给玩游戏的人上分。那里有打鱼机一个,百家乐十来个,百家乐是100元现金上100分,今天上午10点多钟上班,看到有10多个人在玩“百家乐”、大约11点多钟把我们带到派出所,她交出的6500元现金是客人上分的钱。7、证人剧某证言证实,2014年11月底时他到的老魏的游戏厅,游戏厅里有一个捕鱼机、2组百家乐(二十多台机子),他负责做饭。8、证人牛某证言证实,前二天他来辛集找工作,有一个老头把他带到了百家乐游戏厅,他为来玩的客人做饭。当时游戏厅有一台打鱼机、二十多电脑屏。叫“大剧”的给他安排活。游戏厅不给提成。9、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12月初,朋友老魏给她打电话,说开了一赌博机游戏厅,让她当服务员,负责给客人倒水,打扫卫生,位置在润泽湖公园南侧一无名厂房内,有二组26台百家乐机,一台捕鱼机,大部分是给老魏交接班,汇报盈亏情况,交接卡和现金,有时一个叫贾姐的也过来交接班,向她汇报盈亏情况。10、证人贾某甲证言证实,昨天刚到的,是老魏打电话找的她。游戏厅里有一个捕鱼机、2组百家乐机子(二十多台),她负责看监控,玩游戏的人来了给他们开门。11、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12月初的一天,老魏给她打电话说在润泽湖公园南侧一无名厂房内开了赌博机游厅,让她过来当服务员,负责给客人上、下分,打扫卫生。厅内有二组26台百家乐机,一台捕鱼机,他们这一班有罗丹、张睛。每回是上午9点交接班,客人给他们卡,就上分,卡上写着分数,客人赢了就给客人相应的分卡,然后再兑换钱,大部分是给老魏交接班,我们汇报盈亏,交接卡和现金,有时贾姐也过来交接班。交接斑时都是老魏或贾姐给我们卡,不给现金,每个斑给我们卡值两万到三万不等。12、证人刘某乙、岳某、张某乙、张某丙、黄某、闫某、李某、雷某、王某乙、陈某甲、卓某、徐某、贾某乙、刘某丙、张某丁、候某、杨某、盖某、陈某乙证言证实,以上人员是在辛集市支方村西一厂房游戏厅赌博人员。13、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12月18日12时,辛集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对辛集市支方村西一厂房进行了检查,查获两组百家乐26台显示器,一台捕鱼机,参赌人员20余名,扣押赌资6500元,并对现场拍照照片4张。14、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4年12月19日,辛集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对在辛集市支方村西一厂房内查获的百家乐赌博机26台,捕鱼机一台,人民币6500元予以扣押。15、辛集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实,辛集市公安局对22名游戏厅服务人员及参赌人员进行了行政处罚。1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魏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籍贯河北省辛集市。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以营利为目的,购买赌博机,雇佣服务人员开设赌场,并组织20余人参与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在赌场内查获的赌资6500元依法应予追缴。被告人魏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魏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新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人民币。(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扣押的赌资6500元依法追缴。(已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起日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乔喜来审判员 王华勇审判员 张丽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路冬松附法律明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