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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裕民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xx,何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初字第519号原告徐xx。被告何xx。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x与被告何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夏保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劲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