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裕民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xx,何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初字第519号原告徐xx。被告何xx。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x与被告何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夏保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劲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