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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行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郭雅芬、郭亚杰、郭雅春诉被告锦州市房屋产权监理处、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陈景兰撤销房屋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雅芬,郭亚杰,郭雅春,锦州市房屋产权监理处,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陈景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古行初字第00025号原告郭雅芬,女,194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锦州市古塔区医院退休干部,住锦州市凌河区。原告郭亚杰,女,195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沈铁锦州公务器材厂退休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原告郭雅春,女,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锦州前进饮料厂退休工人,住锦州市古塔区。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少华,系郭亚杰之夫,1957年4月2日出生,汉族,沈阳铁路局锦州开关厂退休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薛彪,辽宁名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锦州市房屋产权监理处,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法定代表人裴志忠,该处处长。委托代理人胡悦,该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苏海福,该处法律顾问。被告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锦州市中央南街。法定代表人尹伟,该局房改办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杨涵婷,辽宁古塔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景兰,女,1935年3月15日出生,蒙古族,住锦州市古塔区。委托代理人崔成森、杨学友,锦州市七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雅芬、郭亚杰、郭雅春诉被告锦州市房屋产权监理处、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陈景兰撤销房屋登记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雅芬、郭亚杰、郭雅春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雅芬、郭亚杰、郭雅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雅芬、郭亚杰、郭雅春负担。审 判 长 蒋 彬代理审判员 孙 岩代理审判员 常 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婉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