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行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杨浩、李云霞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行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西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西华县城南关行政新区。法定代表人曹义德,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加山,西华县李大庄乡计生办执法队长。委托代理人李凤雷,西华县李大庄乡计生办执法队员。被执行人杨浩,男,198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云霞,女,199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计生征决字第Q09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依法受理,并于2015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32124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和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经本院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西计生征决字第J03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红梅审判员 赵克伟审判员 刘海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