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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9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苏丽琴与程全禄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丽琴,程全禄,北京北方创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09981号原告苏丽琴,女,1969年12月28���出生。被告程全禄,男,1964年7月1日出生,北京北方创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北方创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京良路1号。委托代理人常志远,男,1988年2月25日出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负责人苏少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阳,女,1989年5月23日出生。原告苏丽琴与被告程全禄、北京北方创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创出租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新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程全禄,被告北创出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太平洋财险经本院依法向其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未申明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丽琴诉称:2014年6月19日8时15分,原告骑电动自行车至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时,被被告程全禄驾驶的京×号小客车撞伤。该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程全禄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后,原告前往北京军区总医院治疗,原告的伤情经该医院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现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319.14元、交通费114元、误工费370元、护理费2010元、财产损失599元。被告程全禄、北创出租公司辩称:原告所述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及经过无异议,对交通责任认定亦无异议。被告程全禄系被告北创出租公司职员。事发时,被告程全禄属履行职务行为。同意赔偿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被告太平洋财险未出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9日8时15分,原告骑电动自行车至北京市��城区东四北大街时,被被告程全禄驾驶的京×号小客车撞伤。该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程全禄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后,原告前往北京军区总医院治疗,原告的伤情经该医院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北京军区总医院为原告开具休假五周的诊断证明书。原告为疗伤共花费医疗费1319.14元。原告为主张交通费,提供出租车票据114元。原告为主张误工费,提供前门街道社保所出具的证明,证明原告于2014年6月19日-2014年7月23日休假5周,扣发工资370元。原告为主张护理费,提供首汽五分2队出具的证明,证明于江(原告之爱人)系单班司机,月营运任务5175元,每日误工费100元,每日共计335元。但原告未提确需护理的医嘱证明及供首汽集团出具的相关误工证明及扣发工资证明,亦未提供相关劳动合同及运营承包合同等。另查,被告程全禄所驾车在被告太平���财险投保了交强险及50000元商业三者险。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医疗费票据、交通费票据、误工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所查明的事实,被告程全禄驾被告北创出租公司出租车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原告受伤。该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程全禄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应由被告北创出租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程全禄所驾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被告太平洋财险应在交强险的保险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太平洋财险依据商业三者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北创出租公司赔偿。原告为疗伤花费的医疗费1319.14元、交通费114元、误工费370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及财产损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苏丽琴医疗费一千三百一十九元一角四分、交通费一百一十四元、误工费三百七十元;二、驳回原告苏丽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北创出租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两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 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思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