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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2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王汝刚与滦县金圣伦顺发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汝刚,滦县金圣伦顺发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滦民初字第2163号原告:王汝刚,男,汉族,1980年10月15日生,农民,住唐山市开平区。被告:滦县金圣伦顺发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县九百户镇赵*户营村西。法定代理人:孔繁勇。委托代理人:李国生,男,1969年11月30日生,该公司员工。原告王汝刚与被告滦县金圣伦顺发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由被告滦县金圣伦顺发矿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王汝刚货款13000元,当庭及时给付。二、其他无纠纷。案件受理费72元,由原告王汝刚负担。以上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此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孔令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