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民初字第04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曾劲与长沙港岛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民初字第04310号原告曾劲。委托代理人和湘,湖南超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港岛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路9号。法定代表人刘志雄,总经理。第三人湖南聚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路9号。法定代表人陈定杰,总经理。原告曾劲诉被告长沙港岛酒店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聚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劲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港岛酒店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聚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劲撤回对被告长沙港岛酒店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聚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4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374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634元,由原告曾劲负担。审 判 长 刘大川人民陪审员 吴建军人民陪审员 于育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