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民二(商)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赋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二(商)初字第452号原告西安赋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林峰。委托代理人贾建伟,男,197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委托代理人李钊乐,男,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王升。委托代理人翟辉,男,198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委托代理人赵为蛟,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赋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赋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西安赋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追日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汤宗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