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代某某诉田某某离婚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832号原告代某某,女。被告田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代某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代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向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