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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代某某诉田某某离婚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832号原告代某某,女。被告田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代某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代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向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