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太催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常州松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任先金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州松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锡滨太催字第00005号申请人常州松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胜利东路18号对面。法定代表人任先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先林,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常州松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4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百三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人为无锡瑞驿通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无锡市好达电子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清算中心、出票日期为2015年1月28日,票据到期日为2015年7月28日,票据号码为3090005326030232、票面金额为83160元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常州松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 峰人民陪审员 苏卓华人民陪审员 肖锦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崔刚刚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