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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市民初字第3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市民初字第3703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66年10月22日出生,住阿克苏市。被告张某,男,汉族,1965年10月22日出生,住阿克苏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安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