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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一初字第01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顾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1612号原告:顾某,女,1990年3月3日生,侗族。被告:张某,男,1989年9月24日生,汉族。原告顾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洪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被告张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顾某诉称:其与张某××××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经常因家庭矛盾吵闹,现顾某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请判令:1、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张某辩称:1、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尚未彻底破裂,还有挽回的机会;2、顾某诉状所陈述的理由不属实。经审理查明:顾某与张某××××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以致成讼。上述事实,有顾某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顾某与张某经过慎重考虑已登记结婚近两年有余,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中,难免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今后夫妻之间应当加强沟通和交流,相互宽容,双方尚有和好可能。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顾某与张某离婚。本案诉讼费用100元(已减半收取),由顾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洪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