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1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魏静诉被告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静,谷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1922号原告魏静,女,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被告谷伟,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同泉路一电厂。原告魏静诉被告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闫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谷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是朋友关系。2012年,被告和原告借款80000元并打了一张借条,借条约定从2012年5月4日开始每月还款2000元,到2015年5月4日全部还清。但是,被告一直没按约定还款,每月少还,直到2013年6月7日被告才还款17000元,并签字确认。从这之后到现在,原告找被告要钱,被告找各种理由推脱,后来电话也不接了。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63000元;被告承担本诉讼费。针对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1、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0元;2、还款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已还原告17000元。被告谷伟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和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4日,被告和原告借款8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约定从2012年5月4日开始每月还款2000元,到2015年5月4日全部还清。被告未按约定还款,于2013年6月7日出具还款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归还原告17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借条、还款证明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魏静与被告谷伟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告谷伟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魏静对被告谷伟的诉讼请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谷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魏静借款63000元。案件受理费1375元,本院退还原告魏静687.5元,其余687.5元由被告谷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闫 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相文飞幸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