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850号+王忽清+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忠坚,王忽清,宋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850号原告袁忠坚。委托代理人彭志豪。被告王忽清。被告宋利。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忠坚与被告王忽清、宋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忠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37元,原告袁忠坚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欧阳旸人民陪审员 徐国良人民陪审员 姜学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易 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