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商终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肖瑶与闫华龙、杜延军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闫华龙,肖瑶,杜延军
案由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商终字第36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闫华龙。委托代理人:仝金印,山东明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中田,山东明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原告):肖瑶。委托代理人:仝金印,山东明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中田,山东明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杜延军。上诉人闫华龙、肖瑶与被上诉人杜延军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商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现上诉人闫华龙、肖瑶以与被上诉人杜延军达成协议,导致上诉失去意义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闫华龙、肖瑶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闫华龙、肖瑶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 明代理审判员 张晓宁代理审判员 马慧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