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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少民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曾文娟与王康林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文娟,王康林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少民初字第323号原告曾文娟,女,汉族,1990年11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兴宁市兴田街道办事处兴田一路302号,身份证号码441481199011242528。委托代理人马瑞权,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康林,男,汉族,1990年12月26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城前进一路211号2栋4C,身份证号码441621199012267051。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文娟诉被告王康林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文娟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被告王康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文娟撤回对本案被告王康林的起诉。审 判 员 王    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代 盼    盼书 记 员 程姣英(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