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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8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蔡福东与陈贺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福东,陈贺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883-2号申请执行人蔡福东。被执行人陈贺海。本院在执行蔡福东与陈贺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贺海未按通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2月15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天津市蓟县山倾城78-B212室(建筑面积为51.27平方米)。经评估被查封财产评估价值为379,398.00元,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申请执行人愿意接受上述财产以评估价格抵顶所欠500,000.00元全部债务。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天津市蓟县山倾城78-B212室(建筑面积为51.27平方米),评估价值为379,398.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蔡福东抵偿(2015)兴民初字第81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500,000.00元的给付义务。二、申请执行人蔡福东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东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国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