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八法执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魏宇敏与徐名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宇敏,徐名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八法执字第773号申请执行人:魏宇敏,男,汉族。被执行人:徐名考,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魏宇敏与被执行人徐名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贺八民一初字第18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名考在广西贺州桂东农村合作银行西湾支行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徐名考在广西贺州桂东农村合作银行西湾支行账号为43×××28的账户内存款25000元至本院(本院开户行:广西贺州桂东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户名: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帐号:42×××55)。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素明审判员 张先强审判员 黎祖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 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