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刑初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朱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刑初字第100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无业。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6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5)1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至2014年5月间、2015年2月至2015年6月29日期间,被告人朱某在乐清市乐成街道通进街75号暂住处,摆设麻将桌供他人搓麻将,并从中抽取头薪。共抽取头薪9500元以上。被告人朱某家属于2015年8月18日主动向本院退赃人民币9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钱某、冯某甲、冯某乙、冯某丙、冯某丁、韦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赃,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拘役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0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二、追缴被告人朱某违法所得人民币9500元(已上缴至本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麻将牌一付,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伍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董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