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5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亚男与杨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杨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5113号原告张亚男。被告杨鑫。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男与被告杨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亚男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鑫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亚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鑫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男撤回对被告杨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康玉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薛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