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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5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亚男与杨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杨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5113号原告张亚男。被告杨鑫。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男与被告杨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亚男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鑫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亚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鑫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男撤回对被告杨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康玉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薛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