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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一初字第3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禹州市瑞达汽贸有限公司诉矫红晓、包远贞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州市瑞达汽贸有限公司,矫红晓,包远贞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3686号原告禹州市瑞达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颍川办事处阳翟大道与画圣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刘营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保权,该公司员工。被告矫红晓,男,生于1987年。被告包远贞,女,生于1986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禹州市瑞达汽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矫红晓、包远贞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禹州市瑞达汽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禹州市瑞达汽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禹州市瑞达汽贸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伯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佳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