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抚中民初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绿雅园艺有限公司与陈玉树、王志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绿雅园艺有限公司,陈树玉,王志发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中民初字第00117号申请人深圳市绿雅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梁惠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晓静,系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波,辽宁金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树玉,男,195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委托代理人王志发,男,195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被申请人王志发,男,195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申请人深圳市绿雅园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玉树玉、王志发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抚顺仲裁委员会抚仲字[2015]032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深圳市绿雅园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晓静、杨波,被申请人王志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深圳市绿雅园艺有限公司诉称,抚顺仲裁委员会受理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抚仲字[2015]第032号裁决书。因该裁决书违反仲裁法的相关规定,特申请撤销。其理由是:1、本案仲裁协议无效,不应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依据被申请人提交的《水电安装承包合同》第四条第2款:“如发生一切法律纠纷,在工程所在地的相关部门进行调解和法律仲裁”。该合同条款中约定“相关部门”而非“仲裁委员会”,而仲裁委员会不属于行政部门,因此,协议对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确,该仲裁协议无效,抚顺仲裁委员会对此案无管辖权。同时,该案人工费支付问题已在抚顺市劳动局进行调解解决。二、本案应属于劳动纠纷而非合同纠纷。1、被申请人提交的《水电安装承包合同》无效。其已提交证据证明,在双方合同上签字的周力存在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其以申请人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行为不能代表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被申请人不具备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承包资质,其签订承包合同的行为无效。2、被申请人诉请的主要依据为施工人员工资,从被申请人提交的工资表和派工单可证明施工人员接受申请人公司管理,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就其工资产生的纠纷应向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被申请人同意仲裁裁决并辩称,1、关于管辖问题,双方的水电安装承包合同纠纷案属于抚顺仲裁委员会管辖,根据仲裁法的解释,仲裁协议约定、仲裁名称不准确的,但能够确定的仲裁机构应当认定选定仲裁机构,抚仲决字[2015]第01号仲裁决定书已详细说明。2、申请人目无法律观念,无中生有,多次出示伪证,竟然把工程欠款说成是人工费支付问题,是有意拖延欠款时间。3、其与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其与申请人授权的周力签订的《水电安装承包合同》是有效的。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0日,申请人深圳市绿雅园艺有限公司(甲方)与被申请人陈树玉、王志发(乙方)就抚顺万达广场2#精装公寓及C区住宅水电安装工程劳务承包专项协商一致,签订《水电安装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一)工程概况;(二)承包内容;(三)结算及付款方式;(四)有关事宜:2、如发生一切法律纠纷,在工程所地相关部门进行调解和法律仲裁。4、双方签字即生效。在该合同甲方签名处签名为:周力,盖章:深圳市绿雅园艺有限公司抚顺万达广场项目专用章。乙方签名:陈树玉、王志发。工程结束后,双方就工程款问题发生纠纷,陈树玉、王志发向抚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抚顺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5]第032号仲裁裁决,深圳市绿雅园艺有限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讼到本院,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是抚顺仲裁委员会是否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仲裁法》第十六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水电安装承包合同》第(四)项第2条约定:“如发生一切法律纠纷,在工程所在地相关部门进行调解和法律仲裁。”本院认为,此协议条款的约定不具有明确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和明确的仲裁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诉争的仲裁协议约定不明,且双方又无法达成补充协议,故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抚顺仲裁委员会抚仲字[2015]032号裁决书。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申请人陈树玉、王志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宫 颖审 判 员  朱秀杰代理审判员  韩 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