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保字第00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封鸿莲与陈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封鸿莲,陈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保字第00533号申请人封鸿莲,女,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陈宁,女,197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申请人封鸿莲和被申请人陈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陈宁在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大渡口马王支行622845047002258XXXX账号银行存款人民币96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担保人刘佳为申请人封鸿莲提供担保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溪街道南坪东路***号***栋***号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过户、赠与及设置他项权利等手续。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应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