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执字第0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天津奥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田春雷、张连生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053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奥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瑞光,董事长。被执行人田春雷,教师。被执行人张连生,教师。被执行人李金明,教师。被执行人孟永红,教师。被执行人马永生,教师。被执行人宋廷悦,教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奥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春雷、张连生、李金明、孟永红、马永生、宋廷悦(2014)蓟民二初字第7793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多次查访被执行人田春雷、张连生、李金明、孟永红、马永生、宋廷悦长期不在家中,且其无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的(2014)蓟民二初字第77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宁红波审判员 冯海鹰审判员 田玉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