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耿民初字第00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梁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耿民初字第00662号原告梁某,居民。被告李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治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