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民一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白民一初字第316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张仁山,系甘肃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德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11月24日在白银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6年11月28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陈某某甲。原、被告婚前经人介绍认识时间短,草率结婚,由于夫妻性格不合,结婚初期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没有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虽在一起居住,但夫妻双方无话可说,互不沟通,互不关心,形同陌路人,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原告依法起诉离婚,要求婚生子陈某某甲由原告共同生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无婚前财产,婚后共同财产有位于兰包路738号13-2-6住房一套,车号为甘D502**福克斯轿车一辆,存款160000元。双方无债权、债务。被告陈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认为我们的感情没有破裂。双方均未提交有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11月24日在白银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6年11月28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陈某某甲。原告认为婚前认识时间短,草率结婚,夫妻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没有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现起诉离婚,并要求婚生子陈某某甲随原告共同生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另查明,双方无婚前财产,婚后共同财产有位于白银区兰包路738号13-2-6住房一套,车号为甘D502**福克斯轿车一辆,存款160000元。双方无债权、债务。由于原告张某某不同意调解,本院不再主持调解。上述事实,有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只是未能处理好家庭矛盾,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但未能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故该主张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只要双方在今后共同生活中,互相多包容对方,正确处理家庭矛盾,换位思考,加强沟通,双方仍有和好希望。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原、被告各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德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晋附:法律释明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一款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