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一终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刘敬磊与山东金力达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金力达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敬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一终字第30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山东金力达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区园区A路***号。法定代表人:孙瑞平,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敬磊。上诉人山东金力达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敬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潍民四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上诉人山东金力达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 明代理审判员 张晓宁代理审判员 马慧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