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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埔法茶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彭苑某与陈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埔法茶民初字第66号原告彭苑某,女,198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振西,大埔县茶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州某,男,198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6月8日受理了原告彭苑某诉被告陈州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彭苑某以为了小孩健康成长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苑某以为了小孩健康成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苑某负担。审判员  陈畅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广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