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0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董永有申请执行王青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00029-1号申请执行人董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董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2725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外打工下落不明,经查,被执行人在本辖区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1995)武城一民初字第1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党辉审 判 员 张 平代理审判员 刘抗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雷政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