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商初字第009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与叶建英、朱惠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叶建英,朱惠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商初字第00985-1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前进西路2-6号。负责人胡诗薇,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鲁兵,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文裕,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建英。被告朱惠芬。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与被告叶建英、朱惠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以两被告主动偿还原告欠款本息为由向本院递交了申请,撤回对被告叶建英、朱惠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因两被告主动偿还原告欠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向本院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撤回对被告叶建英、朱惠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86元,减半收取3243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543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范君义人民陪审员 杨剑英人民陪审员 邢丽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