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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3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方素莲与傅超仙、陈荣森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素莲,傅超仙,陈荣森,陈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3743号原告:方素莲。被告:傅超仙。被告:陈荣森。被告:陈莹。本院在审理方素莲与傅超仙、陈荣森、陈莹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素莲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素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元(已减半),由原告方素莲负担。审 判 员 金银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彭书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