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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翔民初字第2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高秀凤诉许马勇民间借贷纠纷案一���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翔民初字第2165号原告高秀凤,女,1977年9月14日出生。被告许马勇,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原告高秀凤与被告许马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其恩适用简易程序的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秀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许马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秀凤诉称,2014年7月24日,被告许马勇向原告高秀凤借款人民币13000元。并由被告许马勇出具一份借条交原告收执,该借条约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7月24日至2015年6月止。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许马勇偿还原告高秀凤借款人民币13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许马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4日,被告许马勇因急事向原告高秀凤借款人民币13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7月24日起至2015年6月止,并由被告许马勇出具一份借条交原告收执。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许马勇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经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遂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起诉提出如上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高秀凤提供的借条及原告高秀凤陈述在案的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以上证据的形式要件合法、内容明确,经公开开庭质证并经本院审查核实,可以采信。被告许马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质证权利。本院认为,被告许马勇因急事向原告高秀凤借款人民币13000元,双方的借贷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许马勇向原告高秀凤借款13000元,有被告许马勇出具交由原告高秀凤收执的借条予以佐证,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高秀凤多次催讨,被告许马勇均未履行还款义务,该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故原告高秀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许马勇偿还借款本金13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许马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马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高秀凤偿还借款本金13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果被告许马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为63元,由被告许马勇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陈其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陈琼花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法官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