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靳克河与成安县高环棉业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克河,成安县高环棉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1152号原告靳克河。被告成安县高环棉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成安县高母村。法定代表人靳希环,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靳克河诉被告成安县高环棉业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克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后收取40元,由原告靳克河负担。审判员 高亚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尹 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