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海登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王进债权登记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进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海登字第5号申请人:王进,男,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申请人王进因江苏盛荣航道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其2013年1月份至2014年2月份在“盛浚”号挖泥船上工作的工资共计112000元,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请求从本院公告拍卖的江苏盛荣航道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盛浚”号挖泥船的船舶拍卖价款中受偿。现该轮已于2015年7月31日拍卖成交,成交价款为560万元。申请人王进提供了(2015)大海商初字第159号民事调解书作为其享有该债权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进在法院拍卖“盛浚”号挖泥船的公告期间申请债权登记,并提供了相关的债权证据,符合债权登记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王进债权登记的申请。申请登记费1000元,由申请人王进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汤 红代理审判员  高士强人民陪审员  杨 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霍翠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