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海登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王进债权登记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进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海登字第5号申请人:王进,男,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申请人王进因江苏盛荣航道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其2013年1月份至2014年2月份在“盛浚”号挖泥船上工作的工资共计112000元,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请求从本院公告拍卖的江苏盛荣航道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盛浚”号挖泥船的船舶拍卖价款中受偿。现该轮已于2015年7月31日拍卖成交,成交价款为560万元。申请人王进提供了(2015)大海商初字第159号民事调解书作为其享有该债权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进在法院拍卖“盛浚”号挖泥船的公告期间申请债权登记,并提供了相关的债权证据,符合债权登记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王进债权登记的申请。申请登记费1000元,由申请人王进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汤 红代理审判员 高士强人民陪审员 杨 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霍翠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