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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执民字第1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与张跃生、徐惠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张跃生,徐惠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武执民字第176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法定代表人:李霞。被执行人张跃生。被执行人徐惠姣。本院作出的(2015)金武商初字第8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跃生、徐惠姣的存款2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叶建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