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执民字第1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与张跃生、徐惠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张跃生,徐惠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武执民字第176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法定代表人:李霞。被执行人张跃生。被执行人徐惠姣。本院作出的(2015)金武商初字第8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跃生、徐惠姣的存款2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叶建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