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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中民初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温云川与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云川,陈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内中民初字第954号原告温云川,男,汉族,1976年7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惠萍,四川朴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勇,男,汉族,1963年4月21日出生。原告温云川诉被告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弟钦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周泽君、人民陪审员邓召元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云川及委托代理人张惠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温云川诉称,被告陈勇于2014年11月8日向原告温云川借款10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收,被告陈勇仍不还款,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陈勇归还借款100,000元。被告陈勇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勇于2014年11月8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未约定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原告和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原件等有效证据及原告陈述在案为凭。本院认为,原告温云川与被告陈勇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规定,原告温云川提出要求被告陈勇偿还借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勇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温云川借款100,000元。如被告陈勇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陈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弟钦审 判 员  周泽君人民陪审员  邓召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范小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