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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甘国虎与周长付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甘XX,周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保字第00034号申请人:甘XX,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委托代理人:严春芳,望江县华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周XX,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2014年4月1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5万元并写下借条。现被申请人将所有的企业资产变卖,去向不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故申请人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望江县怡和苑小区的房屋(房地权证华阳镇字第××号)中价值6万元的房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王江林所有的车辆(皖H×××××)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周XX所有的位于望江县怡和苑小区的房屋(房地权证华阳镇字第××号)中价值6万元的房产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甘XX提供的担保财产--王江林所有的车辆(皖H×××××)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万熊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转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