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伦民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潘荣照与佛山市顺德区澳斯格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荣照,佛山市顺德区澳斯格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伦民初字第490号原告潘荣照。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澳斯格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常教三洪奇大桥南(富豪木工机械公司厂房之一)。法定代表人袁婉芳。原告潘荣照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澳斯格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毅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潘荣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澳斯格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0年6月至8月期间向被告供应玻璃机械导轨木板,货款合共3826元,被告收货后向原告立下欠据一份。几年来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上述货款,但被告都没有支付,只是答复原告等有货款到账再通知原告来收取货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遂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支付板材货款3826元及银行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出答辩意见。在诉讼中,原告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企业信息资料打印件各1份,证实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欠款凭条原件1份,证实被告拖欠原告货款3826元。在诉讼中,被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案经开庭审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其主张的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以下法律事实予以确认:2010年6月至8月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供应板材。2010年10月13日,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袁婉芳代表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凭条》一份,确认被告共欠原告货款3826元。后因被告未向原告支付相关款项,原告遂向法院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收取原告的货物后,应负向原告支付货款的责任,但经原告多次催收仍拒不支付,显属违约,故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382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的具体计算方法:自起诉之日即2015年7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原告主张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澳斯格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潘荣照支付货款382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的具体计算方法:自起诉之日即2015年7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澳斯格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毅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嘉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