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喜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喜民初字第104号原告李某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志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小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