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民初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汪某、何某甲与何某甲、沈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何某甲,沈某,何某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922号原告:汪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晓静。被告:何某甲。被告:沈某。被告:何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诉被告何某甲、沈某、何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金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瑞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