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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少民初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匡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少民初字第757号原告匡某,农民。被告孙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匡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