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少民初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匡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少民初字第757号原告匡某,农民。被告孙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匡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