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民初字第3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兰谢芳与钟林其、福建省艺达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谢芳,钟林其,福建省艺达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蕉民初字第3430号原告兰谢芳,女,1984年12月2日生,畲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委托代理人陈成国,男,1981年5月1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系原告兰谢芳之夫。被告钟林其,男,1970年12月30日生,畲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福建省艺达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金涵乡金井工业区1幢、2幢。法定代表人钟林其,董事长。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蔡作斌,福建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汤林楠,福建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兰谢芳诉被告钟林其、福建省艺达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吕泽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谢芳的委托代理人陈成国、被告钟林其、福建省艺达木业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蔡作斌、汤林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兰谢芳诉称:2014年4月26日二被告因采购红木所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约定月利息2.5%;但至今二被告未还本付息。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0万元和利息(利息自2014年4月26日算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5%计算)。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令:1.被告福建省艺达木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借款10万元和利息(月利息按2%计算);2.被告钟林其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钟林其、福建省艺达木业有限公司答辩称:1.据汇款凭证出借人是陈成国而非兰谢芳;2.月利息2.5%偏高。经审理查明;被告福建省艺达木业有限公司以采购红木为由,于2014年4月26日立据向原告兰谢芳借款人民币10万元,约定月利息2.5%,由被告钟林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次日,由原告兰谢芳之夫陈成国向被告福建省艺达木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钟林其汇款10万元。但该款至今本息均未偿还,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同意月利息按2%计算。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兰谢芳与陈成国的结婚证、借条原件、银行汇款证明和当事人的陈述等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福建省艺达木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兰谢芳借款10万元,由被告钟林其担保,有其签名盖章的借条等为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由于二被告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福建省艺达木业有限公司还款、钟林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福建省艺达木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兰谢芳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27日起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月利息按2%计算)。二、被告钟林其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50元,减半收取1475元,由被告钟林其、福建省艺达木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案件受理费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吕泽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 娟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