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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行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任继海与榆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继海,榆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榆行初字第8号原告任继海,现住榆树市。被告榆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王英成,系负责人。原告任继海诉榆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继海于2015年8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继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继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任继海负担。审 判 长  申家超代理审判员  李晨声人民陪审员  佟玉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思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