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行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任继海与榆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继海,榆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榆行初字第8号原告任继海,现住榆树市。被告榆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王英成,系负责人。原告任继海诉榆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继海于2015年8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继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继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任继海负担。审 判 长 申家超代理审判员 李晨声人民陪审员 佟玉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思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