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郭民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陆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郭民初字第418号原告陆某,女,1987年1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告王某某,男,1988年5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陆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审判员 :谢瑞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 赵 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