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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2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郑志军与上海金加瀛居家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志军,上海金加瀛居家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2057号原告郑志军,男,1984年8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通州市,现住江苏省南通市。被告上海金加瀛居家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朱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包志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志军诉被告上海金加瀛居家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志军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志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3.80元,减半收取116.90元,由原告郑志军负担。审判员 王 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施海群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