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执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卢菲菲、陈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菲菲,陈帆,陈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厦执字第748号申请执行人卢菲菲,女,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陈帆,男,198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陈婷婷,女,198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厦民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帆、陈婷婷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帆、陈婷婷所有的款项人民币352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纪珠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妍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