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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执字第01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付海忠申请执行郭云龙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海忠,郭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01650号申请人付海忠,男,汉族,1961年10月24日出生,职工,现在巴林左旗。被执行人郭云龙,男,汉族,1960年9月11日出生,职工,现住址同上。申请人付海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云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巴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郭云龙工资每月4500元,至62000元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永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敬军 微信公众号“”